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较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夫妻之间发生赠与关系其实是很常见的。不过,要是夫妻感情一旦发生恶化,往往会因此而产生很多纠纷。此时,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是否可以被撤销呢?天津离婚律师马上为您解答相关内容。
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十分和睦的时候所作出的,一旦在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甚至告到法院,准备离婚的时候,赠与财产的一难免会对自己曾经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从而反悔,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这种翻悔呢?法律对此有着明文规定。
针对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的案例较多的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六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被赠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处理。我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扶贫、救灾等道德义务、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送给另一方,送给方在送给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反悔的。换句话说,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送给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送给方的名下,那么送给方是可以反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如果你接受到了赠与,要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送给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送给财产能够“实至名归”。
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缓解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